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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简介及实施细则


一、项目立项背景 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教育部于2004年特设立“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并于2004年10月8日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厅[2004]8号)。

二、项目规模

根据“教人厅[2004]8号”文件精神,本项目通过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的方式,每年选派1000名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三、选派对象和条件

本项目选派对象应是国内普通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并具备以下条件:

⒈在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⒉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⒊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的培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本项目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并通过经济资助的形式向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高等学校倾斜。

四、接受条件

接受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 211 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学科: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接受导师:国内访问学者的具体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

五、接受计划申报程序

第一步,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以下简称“武汉中心”)根据教育部人事司的部署,向符合接受条件的重点大学发文,组织下学年度接受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二步,有条件并拟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高等学校,根据教人厅[2004]8号文件精神,按照武汉中心的要求,组织有关学科和导师积极申报下学年度接受计划,并将本校各学科申报情况汇总,并以《高等学校接受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的形式报送至武汉中心。

第三步,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各校接受计划,拟定符合接受条件的学校、学科、导师及课题目录,上报教育部人事司,待批准后通过网络和印发《全国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工作指南》的形式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布。

六、国内访问学者推荐程序

第一步,教育部发文,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积极组织推荐工作;

第二步,按照教育部人事司关于本项目实施的年度计划,结合武汉中心公布的当年度全国各重点高校的招收目录或各接受学校的招收计划,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把符合条件的青年骨干教师推荐出来,经过审核,确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

第三步,被推荐的访问学者申请者,根据武汉中心公布的符合接受条件的学校、学科、导师及课题目录,必须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经所在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提交给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具体事宜可由教师本人联系,也可由推荐学校职能部门代理,还可以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集中联系派送。

第四步,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推荐人选资格,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人选,呈报教育部人事司,经人事司批准后,在武汉中心网上公布,并行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七、录取、注册备案

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审核《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武汉中心备案。

武汉中心汇总审核后,将录取名单在武汉中心网上公布。

国内访问学者凭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后,接受学校须将注册情况以《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注册备案表》的形式,附上国内访问学者的原始推荐表,一并报送武汉中心备案。

武汉中心根据高等学校报送的注册材料汇总本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教育部人事司审核备案,然后将全国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注册情况上网公布。

八、支持方式

本项目访问学者培养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标准按照访问学者来源区域有所不同:对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的人选,每人每学年资助8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资助部分的培养费在每年国内访问学者报到注册后的当年年终拨付,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培养费的差额部分由选派学校支持解决;接受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特别是尽可能减免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高等学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费。接受学校应将收取培养费的标准报武汉中心备案,并由武汉中心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住宿、交通等费用由选派学校和国内访问学者本人分担。

九、培养方式和考核办法

培养方式:类似于在校的研究生学习方式。国内访问学者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和推荐学科的培养计划,与导师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年。

选派学校应与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要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也可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结束后,须认真总结研修成果,如实填写《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接受学校和指导教师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选派学校应对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接受学校颁发由教育部人事司监制的全国统一的《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后一年内,学校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并将书面材料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

十、项目组织与评估管理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本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武汉中心负责本项目日常工作。

接受学校要明确一名副校长分管此项工作,并明确本项目管理部门。

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教育部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本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检查,对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鼓励。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除了不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不拨付资助经费外,区别以下三种情况予以处理:

⒈国内访问学者本人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的,由本人向接受学校全额支付培养费;

⒉接受学校疏于管理,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接受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⒊选派学校不落实有关配套政策,致使国内访问学者无法完成研修任务的,暂停该校选派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

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日

 

新闻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19/3/21 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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